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