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豪润达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rd...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你公司与大股东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之间资金往来未依法披露



  经查,你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你公司与芜湖德豪之间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发生额。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你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你公司与芜湖德豪之间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2、关联方情况披露不完整



  经查,芜湖豪狮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至今,你公司大股东芜湖德豪一直持有其51%股权。你公司2009年至2014年定期报告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积极进行整改,并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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